行政令的标题为: PROTECTING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AMERICAN CITIZENSHIP。
核心部分是 2 条,就是当孩子在美国出生的时候,妈妈如果有公民和永久居留权,孩子就会给予美国公民身份。
如果妈妈没有公民和永久居留权,就需要看父亲的,如果父亲也没有公民或者永久居留权,那么孩子就不会给予美国公民身份。
影响面
这个影响面很大,对在美国留学时候生下的孩子可能都没有办法获得公民身份。
因为这些孩子可能是父亲是 F1 学生身份,母亲是 F2 学生陪读身份。
显然已经超出了针对非法移民的影响。
一直说的,不管是非法移民还是合法移民,在打击非法移民的时候,合法移民同样会被波及,只是波及程度的高低而已。
在2025年的早些时候,美国的学校要求国际学生尽快在2025年1月20日之前入境,这一切都不是空穴来风。
能执行下去吗
在总统行政令中提到了第 14 宪法修正案。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的儿童生来就是美国公民,不需考虑其父母的国籍。
修正案通过时,包括《1866年民权法案》作者特朗布尔在内的三位参议员以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都断言,《1866年民权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将赋予这样出生的儿童公民权,对此没有参议员提出不同意见。
由于1866年时还不存在非法移民的问题,这些国会议员的意见对于那些合法居留在美国而生下孩子的父母来说是适用的。虽然这以后法律仍然根据出生地原则的标准进行解释,但有些学者对公民权条款是否适用于非法移民留有质疑。
时间进入21世纪后,国会曾偶尔讨论过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以减少生育旅行现象的出现。
在1898年的合众国诉黄金德案中,条款中有关合法移民后代公民权的问题受到了考验。最高法院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做出判决,拥有中国籍父母而在美国境内出生且拥有一个固定住所,还在美国经商的人,并且他的父母也不是任何外交官的雇员或外国官员,不属任何外国势力时,他就是美国公民。之后一些案件的判决则进一步认定非中国血统的其他同类外籍人仕的后代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合众国诉黄金德案(英语: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69 U.S. 649 (1898),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有美国境内出生者都是美国公民的里程碑式案例。
判决在解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上建立了重要的判决先例。
黄金德大约于1873年出生于旧金山,他的父母都是华人。一次出国旅行归来时,移民局根据1882年5月6日通过的《排华法案》拒绝他入境。
黄金德为此将政府告上法庭,挑战政府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的做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他的意见,认定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每一位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即使他父母是外国人亦不例外,并且这样的特权即使有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也不能剥夺。
不过自1990年代起,长期存在的非法移民后代也能自动获得公民权这一做法随着流入美国移民数量的大量增加而引起了不少争议。法律学者表示不认同将黄金德案的判决先例应用到非法移民后代身上。
国会曾先后几次试图对属地主义原则作出限制,或是通过法案来重新定义“管辖”一词,又或试图通过一条宪法修正案来推翻判决,但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
新的总统行政令尝试对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的管辖进行定义和解释,其中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
但执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不少的司法挑战,给法院找点事情做。
我们以为,新的总统行政令中对非法移民和移民的定义过于简单和广泛,打击面过大,可能最后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打点折扣或者会遇到较大的司法挑战。